協會章程 by admin 社團法人新北市銀髮族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 社團法人新北市銀髮族協會 NEW TAIPEI CITY ASSOCIATION OF RETIRED PERSONS (TARP-NEW TAIPEI)。 (以下簡稱本會)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 第 三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集結滿50歲以上 之銀髮族人士參加,以「自助助人•自勵勵人」之精神,充實生活 內涵,分享經驗及心得,進而回饋社會國家為宗旨。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提供適合會員各項生活學習之機會。 二、賡續文化傳承與發展,針對社會現況提供建言。 三、提供多元資訊,引導會員積極投入社會服務。 四、廣泛提供嘉惠會員之軟硬體方案。 五、辦理戶外活動 促進會員身心健康快樂。 六、辦理增進身體健康與保養之健康講座和健康教育活動。 七、辦理有關提昇環保意識之講座與活動。 八、辦理發揚文化藝術相關之展示與講座及活動。 九、辦理有關關懷銀髮族之業務及社會福利。 十、承辦主管官署委辦之相關業務。 第二章 會員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五種: 一、正式會員:凡設籍或工作於新北市,年滿50歲之人士具有行為能力或 贊同本會宗旨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 為本會正式會員。 二、永久會員:凡具有正式會員之資格 一次繳足永久會員會費者 三、團體會員:凡設籍或工作於新北市機構或團體,並於各級政府機關登記 有案之公益、文化、教育或科技並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 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 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2人(會員代表)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 四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 而未滿五十歲者及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, 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 五、榮譽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對於退休及銀髮族人士及社會公益活動有 特殊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本會,榮譽會員。 第 八 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 一、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, 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 三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 四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 第 九 條 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,每1會員為1權。 但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無上述之權利。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 一、死亡。 二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 第 十四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代行其職權;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(與理監事任期同)及其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17人、監事5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,候補監事1人, 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二、審定會員之資格。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 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 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 理事長。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 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 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。第二十二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2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。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第二十三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 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秘書長1人,副理事長2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 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副理事長或 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。第四章 會議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 臨時會議外,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1會員以代理 1人為限。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但以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,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書面之同意行之。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 二、會員之除名。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本會之解散。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第 三十 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,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。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 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 理事、監事連續2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,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, 應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,另行改選。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 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。 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陸佰元。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。 三、永久會員會費: 甲、幼幼班(未滿60歲)新台幣貳萬元。 乙、小 班(60-69歲)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。 丙、中 班(70-79歲) 新台幣壹萬元。 丁、大 班(80-89歲) 新台幣伍仟元。 戊、久久班(90歲以上) 免費。 四、事業費。 五、會員捐款及委託收益。 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 七、其他收入。 入會費及年費得經理事會修訂之。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2個月內, 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 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 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。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,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。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0年9月3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報經新北市政府 100年09月19日新北社團字第1000919號函准予備查。